离婚登记怎么办理
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另一本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若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则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审查和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总结:
离婚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和审查发证四个步骤。夫妻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确认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最终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