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3女子50余万元,一“老板”获刑11年
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吴文
编造老板身份,以假钞骗取信任,虚构合伙开店、亲人重病等理由实施连环诈骗……8月12日,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三名女性受害人蒙受财产损失的诈骗案详情。

2024年4月,田某在某微信招聘群结识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经营足浴店,诱骗王某某前来。见面后,田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以“合作开店”“资金周转”等借口,诱骗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其本人及指定账户(涉及田某提供的多个关联账户)转账共计295060元。所得钱款均被田某挥霍殆尽。
同年7月,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田某。田某故技重施,以足浴店招工为名将其骗至来凤。为博取信任,田某将一沓银行练功券伪装成10万元人民币,交给黄某某“保管”,随后以“资金应急”“合伙开店”等名目要求黄某某向其转账,谎称“从保管的10万元现金中扣除”。8月初,田某更将100张假美元交给黄某某,并继续编造“支付运输费”“打点关系”等理由索要钱款。黄某某累计被骗172580元。
2024年6月,田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彭某,以合伙经营车辆租赁及黄金生意为诱饵。田某虚构“已看中车辆需付定金”“购黄金需资金”“银行卡限额”等事由,骗取彭某向其本人及指定账户转账共计36900元。
经核查,田某诈骗三名被害人款项总计人民币504540元,所有赃款均被其个人挥霍。
调查还发现,田某系累犯。其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2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仅隔一年多便再次实施本案诈骗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虽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考虑其多次诈骗、情节恶劣,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涉案的11000张练功券(冒充人民币)及100张假美元均被依法没收。
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真爱不会建立在频繁索取金钱之上。”法官提醒,网络交友中,对自称“企业主”“成功人士”者,务必多方核实其真实身份和经营实体,勿轻信一面之词。确立恋爱关系或短期结识后,对方即以各种紧急理由(投资、看病、资金周转)索要大额钱财,则可能是诈骗。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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