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参保户籍限制!2025年7月起全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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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重点摘要 :
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 强化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接续机制,稳妥有序提高城镇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
- 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置,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灵活性,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序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
- 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对象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参保。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加快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还为跨区域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障。
02
如何在非户籍地缴纳社保?
这里以上海举例,给大家说明一下:
2023年5月1日起,只要符合《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的规定,外省市户籍在上海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和沪籍灵活就业人员一样参保。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考虑按灵活就业方式参保:
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及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2023年5月1日起,均可以在本市参保。
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领生育金!
2025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者流产,且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随申办”渠道或者线下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注: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数、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缴费月数、以及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月数。
03
可以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吗?
一、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需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领取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领取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领取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领取待遇。
二、想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办理即可。
三、如何判断在哪里退休领取退休待遇?
主要看养老保险关系目前是否在户籍所在省份:
1.如在户籍省份,无论参保缴费多长时间,均在户籍所在省份退休。
2.如目前养老保险关系(一般账户)不在户籍所在省份,且有多段关系均满10年,最后一个满10年的省份就是退休地。
3.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份,且每个参保地缴费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省份领养老金。
来源:闽南网综合自上海人社、51社保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