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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抖音搬运他人原创视频带货,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

2025-08-11 15:00:00

在网络带货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短视频内容质量与创意成为吸引流量、促成交易的关键,也因此引发了一些关于短视频原创内容的权益保护问题。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及搬运他人抖音带货视频的案件。

朱某在抖音平台开通名为“妙某家”的账户,先后发布4条本人出镜的洗衣凝珠带货视频,视频均附商品购买链接。其抖音账户有2.8万名粉丝、11.5万个点赞。之后,朱某发现“余江某某百货店”抖音号擅自搬运了上述视频,并进行带货,其销售额达16万元。朱某遂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其对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要求“余江某某百货店”赔偿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短视频在镜头设置、画面剪辑和选择方面,或是综合视频画面能反映出创作者的构思、体现创作者个性化,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案涉短视频由朱某编写文案、设计拍摄镜头、出镜拍摄、后期剪辑等,体现出其个性化表达,其著作权应归朱某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余江某某百货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账号中发布案涉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朱某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程度、后果、维权支出费用等,酌定“余江某某百货店”赔偿朱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万元。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谢露 王思艳 实习生曹晨茜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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