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确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正向要求”“负面情形”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为解决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上得去、下不来”等问题,8日,青岛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局出台《青岛市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聚焦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等6个方面,提出42条规定措施,确保村级事务规范运行、村干部规范履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规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促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保障群众权益的重要内容。《若干规定》明确了需按程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23项村级重大事项清单,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决定大额生产性或非生产性支出和其他集体资产处置等。
细化完善村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创新村干部从严处置手段,是《若干规定》的一大重点。《若干规定》明确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4个方面正向要求和10条、66种负面情形。聚焦村干部廉洁风险典型表现,列项细化“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在村庄工作中虚化弱化边缘化党的领导,禁止影响和干扰村庄正常运行,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等。创新劝诫、停职教育、劝辞3种处理手段,明确建立“停职教育村干部池”、村干部停职教育期间暂停行使职权并停发待遇报酬、党员村干部的组织关系转到镇级教育转化党支部、对拒不辞职的村干部继续停职教育等13条处理措施,为从严处置村干部探索有效路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职务自行终止情形、村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应当公开通报、村干部受到诬告错告应当澄清正名等作出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贯穿到村干部监督管理全过程各方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